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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执8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韩辉诉翟雯雯、凤台县钱庙乡泰丰窑厂追索劳动报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冻 结 存 款 通 知 书(2017)皖0421执813号之一发生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事由:因韩辉诉翟雯雯、凤台县钱庙乡泰丰窑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对翟雯雯、凤台县钱庙乡泰丰窑厂在银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关于翟雯雯、凤台县钱庙乡泰丰窑厂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请暂停支付12个月(从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姜鹏填发人姜鹏承办人姜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