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5民初3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廖承光、廖振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承光,廖振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5民初32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崇义县横水镇上营村部第四安置点6号。法定代表人:黄国松,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显锋,江西兴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廖承光,男,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被申请人:廖振如,女,201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红,江西省崇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廖承光、廖振如诉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作出(2017)赣0725民初322号民事裁定,裁定扣押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号、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贰辆;期限为贰年(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27日止)。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廖承光、廖振如诉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审理终结,申请人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已履行(2017)赣0725民初322号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支付义务。因此,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崇义县众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赣B×××××号、赣B×××××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秀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