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武建文与广西南宁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文,广西南宁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3民初1055号原告:武建文,男,196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被告:广西南宁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南梧路318号畅春湖山庄第19栋一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黄和高,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武建文与被告广西南宁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到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文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6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张行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赖宁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