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国辉、彭刚股权转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国辉,彭刚,杨照容,蒋国洪,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67号申请人:胡国辉,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分水岭镇董允坝村*组**号,被申请人:彭刚,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杨照容,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蒋国洪,男,1975年5年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马潭区鱼塘镇石堡湾望江路2段16号。法定代表人彭刚。申请人胡国辉诉被申请人彭刚、杨照容、蒋国洪、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案外人宋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8号楼玫瑰苑6至7层1单元10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刚、杨照容、蒋国洪、泸州虹剑工程液压件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转移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查封案外人宋俐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杜家街8号楼玫瑰苑6至7层1单元10号的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毁损、转移等。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燕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