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2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正亮与张好正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亮,张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亮,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作疃东堡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好正,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公安局民警,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王正亮与张好正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两次共提取了被执行人工资36716元后,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本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