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正亮与张好正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亮,张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79号申请执行人:王正亮,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灵县作疃乡作疃东堡村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张好正,男,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公安局民警,现住址不祥。本院在执行王正亮与张好正金钱给付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两次共提取了被执行人工资36716元后,继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本案在规定期限内无法执结,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春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