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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舒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舒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2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阮舒琪,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郑少芳,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林森,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舒琪与被执行人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以被执行人已还清借款50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现本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颖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