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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5民初1045号原告徐某某,住明水县。被告任某某,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任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1、要求与被告任某某离婚;2、婚生一名男孩(10周岁)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生育一名男孩(10周岁)。2013年9月15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继续生活,现原、被告分居已四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任某某辩称,原、被告现已分居四年之久,感情已完全破裂,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费我现在没有收入,不同意给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4日登记结婚,婚初感情尚好,生育一名男孩(10周岁)。2013年9月15日,被告因与原告发生矛盾后回娘家居住至今,经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继续生活,现原、被告分居已四年之久。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已四年之久,长期不尽家庭应尽的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男孩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的请求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二、婚生一名男孩(10周岁)由原告徐某某抚养,由被告任某某自2017年8月10日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00元,此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一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彦伟人民陪审员  陈秀玲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