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与被告陆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06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