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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2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琪与被告陆友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陆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206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陆某某,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陆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王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雨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