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颜景会与颜景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景会,颜景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538号原告:颜景会,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军,宁阳乡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大娜,宁阳乡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景坤,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景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峰人民陪审员 张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雯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