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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颜景会与颜景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景会,颜景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538号原告:颜景会,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兴军,宁阳乡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大娜,宁阳乡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景坤,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景会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永军代理审判员  刘国峰人民陪审员  张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范雯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