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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6执3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唐绍华、黄基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绍华,黄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3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唐绍华,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江西安远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基英,女,1971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安远人,住安远县,本院在执行唐绍华申请执行黄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7)赣0726执38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基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车头镇营业所开户账号为62×××53、62×××26的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判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基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远县车头镇营业所开户账号62×××53、62×××26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梅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