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6073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6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红旗工业小区宁六路28号。经营者:钱益中,男,197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7号。法定代表人:马明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定国,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鲲鹏,江苏彦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以下简称钱益中机械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公路防护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路防护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2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7月26日,上诉人钱益中机械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钱益中机械经营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元,由上诉人南京市浦口区钱益中建筑机械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冯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