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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方中海与但君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中海,但君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151号原告:方中海,男,生于1963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但君堂,男,生于1963年8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方中海与被告但君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方中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方中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立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朝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