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执字第010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曲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英,曲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01017-2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英,女,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淑霞,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与被执行人曲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秀英以本院(2011)莱州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淑霞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淑霞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曲淑霞在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