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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文忠、杨义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忠,杨义望,周莉莉,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6执异65号异议人:陈文忠,男,196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谢春林、曹真颖,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义望,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周莉莉,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杭州市。被执行人: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602室。法定代表人:金子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文忠与被执行人杨义望、周莉莉、杭州柏源节能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陈文忠对本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陈文忠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执行异议审查期间,异议人陈文忠申请撤回异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陈文忠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 京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艳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