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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谢应保、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应保,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执异38号异议人(案外人):谢应保,男,汉族,1962年7月3日出生,江西丰城人,住丰城市。申请执行人: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法定代表人:王新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江平,江西新青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法定代表人:黄爱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樟树市恒通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树恒通公司)与被执行人丰城市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城民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谢应保于2017年2月24日对本院查封的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7年4月18日和5月4日进行了两次听证,案外人谢应保、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邹江平、被执行人丰城民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爱民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谢应保异议称,自2012年10月起,案外人与周海华一起承包了丰城民达公司《泉港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1栋房屋建设及农贸市场建设工程,包工包料,2014年完工,尚未完全结算,工程款总计500万元左右,其中已领取361万元左右。丰城民达公司于2014年11月按商铺510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11-2、11-3两套商铺计1052130元,以住房2430元/平方米的价格将11栋1单元301室一套住房计342459元抵偿剩余工程款,签订《商品房卖合同》在案外人名下。因丰城民达公司与债权人樟树恒通典当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查封了泉港镇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的全部房产,请求法院解封该楼盘谢应保名下的房屋。为证明以上事实,案外人谢应保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4年11月6日,丰城民达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一张;2、编号为MD(201)11-1-301和MD(201)11-2、MD(201)11-3《商品房卖合同》3份。本院认为,案外人谢应保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取得了查封房产的所有权。其与丰城民达公司建筑工程款一事系另一法律关系,该工程款的真实性和以房抵工程款行为均属于实体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双方可另行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处理。综上,案外人谢应保主张解除查封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谢应保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航审 判 员  严发根审 判 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甘 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