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执异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如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如华,李友勤,李杨,赵如西,赵如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异字第48号案外人:临沂吉塑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办事处花埠岭村。法定代表人秦玉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钰涵,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湖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毛晓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建国,山东兰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华龙,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赵如华,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友勤,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杨,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如西,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如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如华、李友勤、李杨、赵如西、赵如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临沂吉塑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对其单位原聘用人员赵如田银行账户查封行为。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临沂吉塑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案外人临沂吉塑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临沂吉塑装饰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广 林审判员 宫 建 军审判员 主父洪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孟 凡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