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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林某一、林某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某一,林某二,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田洋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496号申请执行人:林某一,女,200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某二,女,201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田洋村民小组,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东辉村。诉讼代表人:林世义,小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211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市灌口镇东辉村村民委员会田洋村民小组价值2079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邱聪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