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吓香与被执行人王福、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吓香,王福,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陈吓香,女,汉族,1963年9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福,男,汉族,1984年3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海南省定安县岭口镇尔古村委会大坡村法定代表人:王福申请执行人陈吓香与被执行人王福、海南文福庄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12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成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