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汇星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汇星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1执36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汇星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江区民主一街42号。组织机构代码:73355972-5。法定代表人:黄正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长岭经济开发区东盟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146754-1。法定代表人:尚洪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7)鄂武仲裁字第00000018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十堰方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言厚审判员 刘天成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