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邬美勤、狄林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邬美勤,狄林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11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五四公路2011号1幢233室。法定代表人:蒋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邬美勤,男,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狄林娟,女,196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上诉人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7)沪0120民初127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卓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实际办公地在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号XX座XX号楼,故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合同交付标的为不动产,不动产位于上海市奉贤区XX路XX弄,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福才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李 弘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崔琼韵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