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袁跃增与周金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跃增,周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异60号案外人:苑长喜,男,196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故县。案外人:赵月风,女,1960年7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跃增,男,196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周金凤,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本院在执行袁跃增与周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苑长喜、赵月风于2017年8月7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执154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案外人要求参加分配申请,请求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执15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2016年3月31日,案外人苑长喜、赵��风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参与分配法院拍卖被执行人周金凤一案,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所得价款,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2执154号通知书,驳回案外人请求参与分配申请,并告知案外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后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请求参与分配本院拍卖的陕A×××××号小型越野客车所得价款,该车辆在另案中,申请执行人袁跃增已和被执行人周金凤签订了买卖(抵债)协议,且已经法院判决确认,故案外人所提异议理由不足,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苑长喜、赵月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闾建平审判员 赵宏志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