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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民初3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覃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覃雨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3063号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庐山路与南泉路交汇处天逸悠居二幢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978794371。法定代表人:梅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锋,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雨梅,女,汉族,1974年1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覃雨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德阳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赵林书记员代 小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