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民初1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小妞与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付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妞,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付根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987号原告:王小妞,女,汉族,1965年3月24日生,住宜阳县。被告: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北城区滨河路。注册号410327000006923。法定代表人:付根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付根柱,男,汉族,1973年10月5日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妞诉被告宜阳鑫恒商贸有限公司、付根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小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王小妞承担。审 判 长  卫 溪人民陪审员  王会林人民陪审员  吕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兆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