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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3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伟与钱慢慢、张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钱慢慢,张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3567号原告:高伟,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钱慢慢,女,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张向峰,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高伟与被告钱慢、被告张向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伟诉称:2015年初二被告以在颍上开公司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分五次借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约定月利率1.5%,按月付息,到期不还,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并自愿承担因出借方追索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该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后,发现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有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被告钱慢慢、被告张向峰系颍上易贷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正在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颍上易贷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中包括本案中的借款。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500元,退还给原告高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案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查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