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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郑佳军、李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佳军,李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1民初1328号申请人:郑佳军,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成,男,同江市同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李刚,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原告郑佳军与被告李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郑佳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李刚所有的房屋予以查封。乔殿全以自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郑佳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刚位于同江市同三路鑫盛源小区二号楼的住宅(2009001526号);二、查封乔殿全位于同江市东区中心路中兴家园A栋的住宅[黑(2016)同江市不动产权第0002084号];三、以上两项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届满之日为2020年8月10日;四、所有人负责管理被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间,可以使用;造成损失的,自己承担责任。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所有权,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为轮候查封,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