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91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与包秋仙、郑培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包秋仙,郑培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91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35号。负责人:屈良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包秋仙,女,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郑培显,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菜场一街2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204162875。买受人陈端邦,男,194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大智路77号3楼,公民身份号码42011021949202170012。本院依据2015年10月20日生效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0863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包秋仙名下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2R2地块官湖郡8栋1单元19层2室房产,2017年7月10日买受人陈端邦以978,57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32R2地块官湖郡8栋1单元19层2室(房产证号:武房权证经字第××号,建筑面积:85.80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端邦所有。二、买受人陈端邦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丰人民陪审员 龚 赢人民陪审员 鲁全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郑书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