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乾安县王字村村民委员会对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汤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王字村村民委员会,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汤建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异45号异议人(案外人)乾安县王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金海,主任。委托代理人曹歆秋,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新宇,理事长。被执行人汤建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乾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汤建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乾安县王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乾安县王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异议。审 判 长 徐久春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张金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明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