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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2执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村民委员会与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村民委员会,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515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张华军。被执行人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韩淑萍。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村民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2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38649.50元。本院执行期间依法对被执行人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厂房内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扣押,经被执行人同意,该机器设备由申请人自行处置,以抵扣所欠租金。现因机器设备一直未处置完毕,无法确定抵偿金额。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全成玻璃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黄连村村民委员会本金138649.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萍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邢晓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