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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利苹与曹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545号告:王利苹,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曹飞,男,1984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苹与被告曹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利苹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利苹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利苹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勤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