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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商行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焱炉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调味品配送商行,宝鸡高新开发区焱炉火锅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2818号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调味品配送商行。经营场所: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组***号。经营者:李石虎,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宝鸡市人,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焱炉火锅店。经营场所: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四路水韵江南东门**号楼*楼。经营者:黄国强,男,1990年6月2日出生,宝鸡市凤翔县人,住凤翔县城关镇。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商行与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焱炉火锅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商行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宝鸡高新开发区焱炉火锅店已注销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味之源商行负担。审判员  赵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朔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