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5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开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何开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545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69、37号。负责人娄伟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瑜琳,江苏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开军,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何开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南支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