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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23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耿丽艳与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丽艳,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23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耿丽艳,女。被执行人: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栗子房镇范屯村草门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65537286P法定代表人:王太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耿丽艳与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有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被执行人大连富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东恩审判员  管秀乾审判员  刘文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范智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