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8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宝光申请执行王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光,王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034号申请人:郭宝光,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兴城市高家岭乡被执行人:王永江,男,65岁,农民,住绥中县宽邦镇申请人郭宝光申请执行王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执1034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冰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