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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郭宝光申请执行王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宝光,王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034号申请人:郭宝光,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住兴城市高家岭乡被执行人:王永江,男,65岁,农民,住绥中县宽邦镇申请人郭宝光申请执行王永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6)辽148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81执1034号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冰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