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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XX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XX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负责人:崔彦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行职工。被告:XX晶,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XX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闫润芳审 判 员  钱玉礼人民陪审员  韩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