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7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XX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XX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民初6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地址:阳原县西城镇西宁路东。负责人:崔彦康,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东升,该行职工。被告:XX晶,女,198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与XX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闫润芳审 判 员 钱玉礼人民陪审员 韩晓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