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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支行与被执行人三韩电子(南京)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支行,三韩电子(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2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支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81号。负责人:王云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远,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支行职员。被执行人:三韩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飞路11号。法定代表人:韩亮九,该公司董事长。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门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太平门支行)与三韩电子(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韩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0102民初6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宁波银行太平门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太平门支行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02执3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殷泽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