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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郑伟东申请执行徐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东,徐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309号申请人:郑伟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铁东南街菜窖北。被执行人:徐新,男,197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朝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7)黑270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判决,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新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2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艳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