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4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郭妍妍与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妍妍,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4252号原告:郭妍妍,女,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微,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英,黑龙江龙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二路9号。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妍妍与被告哈尔滨南极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妍妍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妍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妍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郭妍妍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妍妍承担。审判员 王宝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