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张玉军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张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孔家庄村南大寨路(110国道北)。法定代表人:张贵东,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张玉军,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再审申请人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玉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万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重大程序错误(一)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2015)万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写明2015年3月23日立案,2016年12月23日才出具一审判决,审理时限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2、原审送达程序违法,一审写明送达方式是直接送达,但实际情况是申请人根本没有签收,法院也没有实际送达。3、一审没有实际送达,直接剥夺了申请人举证、质证的权利,明显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二)、原审期间,再审申请人神泰公司并没有收到原审法院的传票及其他诉讼文书,且原审法院也未将传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送送。原审法院在明显存在程序疏漏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缺席判决,其审判程序违法。二、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属于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证据证明。从偿还协议签订的真实目的看,双方并非要通过支付实际价款来履行2号机组买卖合同,而是要通过出售机组的方式来抵顶拖欠的柴油款。即名为买卖,实为抵债。本案合同作为由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方式派生的以物抵债协议,未实际履行,应认定为未生效。原审原告张玉军以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的理由,主张交付机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合法的买卖受法律保护,但通过签订买卖合同等间接手段达到以物抵债目的,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应将买卖关系与借贷关系剥离开,不可混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再审时,递交了(2015)万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和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复印件。经审查,此案我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2015年8月18日因原告���玉军要求被告交付的标的物即2号机组(中联牌120机组)因另一案已被张家口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保全故作出(2015)万民初字第311-1号中止裁定;在审理中查明,2013年12月1日,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将2号机组(中联120机组)出售给张玉军以抵顶欠的柴油款300000元,双方并达成协议书一份,因找不到被告的负责人,被告住所处也无人员,本院分别于2015年3月3日、2016年12月28日在被告住所地及本院公告栏张贴开庭公告。本院认为:(2015)万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口神泰建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佳梅人民陪审员 刘凤仙人民陪审员 王守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雅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