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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与被告池楚成、池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池楚成,池楚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485号原告:王平,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池楚成,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池楚军,身份号码不详,男,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原告王平与被告池楚成、池楚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劳务费1万元,并自2015年1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8日,原告池楚成承包盛德拉菲公馆二期2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抹灰,连廊粘砖和理石踏步等工程,池楚成弟弟池楚军任工地负责人,池楚成雇佣原告做连廊粘砖工作,劳务费共计3万元,已付2万元,尚欠1万元,由池楚军出具欠条确认。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拖欠的劳务费,但二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法庭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向法庭提交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进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馨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