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安连军,王俊青,樊志峰,樊智凯,王俊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230号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阜城镇光明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修朝阳,董事长。被告: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刘娥村。法定代表人:樊志峰,经理。被告: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城县崔庙镇刘娥村。法定代表人:安连军,经理。被告: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德衡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俊青,经理。被告:安连军,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王俊青,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樊志峰,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樊智凯,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王俊峰,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浪羽服装有限公司、衡水祥锋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河北永正钢结构有限公司、王俊青、樊志峰、樊志凯、王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文升人民陪审员 倪晶晶人民陪审员 王书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安朝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