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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执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洪莹执行高玉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洪莹,高玉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1257号申请执行人:曹洪莹,女,1973年6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到宾州镇迎宾怡园1F号楼3单元701室。被执行人:高玉彬,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宾县宾州镇大地花园新区3号楼6门市。曹洪莹执行高玉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7)黑0125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7)黑0125民初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书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