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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4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伟武与覃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武,覃格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24民初990号原告:郭伟武,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覃格娇,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郭伟武与被告覃格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郭伟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覃格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伟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立据借款10000元用作资金周转,约定于2017年5月11日还清全部款项。借款逾期后,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收欠款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覃格娇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举证及质证情况:原告郭伟武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工作证、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的基本情况;3、《借条》及《收据》各1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原件,该证据真实合法,被告无到庭对上述的证据进行辩证、质证及提供反驳证据推翻,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据此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10月11日,被告覃格娇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郭伟武借款10000元,约定于2017年5月11日还清全部款项。同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10000元现金,被告收到款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据。借款逾期后,被告覃格娇未依约还款。原告经多次追收未果,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覃格娇向原告郭伟武借款10000元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原告郭伟武起诉请求被告覃格娇清偿10000元借款本金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格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伟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覃格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伍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泽秀书 记 员  谭燕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