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区锡钊与区伟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区锡钊,区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403号申请执行人:区锡钊,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区伟文,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区锡钊与区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7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判决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区伟文归还区锡钊借款2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8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付至2016年1月1日止);因区伟文没有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根据权利人区锡钊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222元,执行费为353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粤J×××××号、贵E×××××号汽车,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失信惩戒并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4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炜审判员 项明阳审判员 赖汉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詹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