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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执恢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杰申请执行李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杰,李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恢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杰,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牡丹江农垦管理局。被执行人李成斌,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郑杰与李成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李成斌账户存款680元,全部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郑杰。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车辆登记等方式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金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明珠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闻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