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孟君与张双社、童亚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孟君,张双社,童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杜孟君,男,1941年4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张双社,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童亚娟,女,1968年6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孟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双社、童亚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杜孟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童亚娟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童亚娟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