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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1621号原告:任某,男,汉族。被告:赵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在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何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