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姚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707号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八一路123号B幢403室(恒达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705332961Q。法定代表人:杨红,总经理。被告:姚海燕,女,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平市平安居置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