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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振与牛延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牛延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5788号原告:王振,男,1990年10月3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军,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皇青苗,女,山东国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济南市。被告:牛延云,女,1989年4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王振与被告牛延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王振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振负担。审判员  张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小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