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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林圣隆与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圣隆,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2896号原告:林圣隆。被告: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莲花山联围村浮莲岗(主产房、办公楼)。法定代表人:辛福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隆诉被告广州市诗尼曼家居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圣隆负担。审判员  张志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根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