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燕与孙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燕,孙明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2832号原告:韩燕,女,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孙明利,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博爱县。原告韩燕与被告孙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韩燕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元,由原告韩燕承担。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卫平 来源:百度“”